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西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凡我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按本细则申请博士、硕士学 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全 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达到 75 分以上;
(三)完成本专业相应水平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导师作为推 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条件,同意推荐。
(四)学术成果达到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1. 理工类学科方向:
1. 在 CSCD 库(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发表 3 篇以上论文,且至少 2 篇论文是在本学科领域的 SCI、EI 检索源期刊上发表或至少 1 篇论文为ESI 数据库论文;
2. 在 SCI、EI 检索源期刊上发表 2 篇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主要完成者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应为发明人,且专利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②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有证书);
③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国家级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 目(有任务书)。
2. 经管及人文社科类学科方向:
(1)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论文;
(2)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出版或与导师合作出版(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 60000 字)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著一部;
②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有证书);
③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国家级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有任务书)。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不含增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含一篇)或论文、报告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或者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2)有 1 项技术方案被相关单位或企业所采用(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和使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3)撰写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开发案例、政策建议等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和运用(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和采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研实践成果的 要求,各学院(学位点)可结合本学院(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规定,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 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及《江西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 包括封面(含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必要时使用)、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使用)、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目录。
学位论文质量与水平应达到国家、江西省及学校制定的本学 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 1 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撰写。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总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0字。
(2)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3) 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 的能力。
(4)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有较显著的研究成果。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撰写,正文的字数不少于 30000 字。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3.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对现实问题的应用研 究,应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其论文形式可以多种。专业学位论文的规范与质量要求按照全国相应学科专业硕士教学指 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规范要求执行,论文形 式包括应用研究、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 告、案例研究等。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材料:
(一)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指导教师同意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 文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推荐意见,并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写出推荐意见并对学位论文 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与总学分、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 期报告、预答辩情况、论文评阅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的,应组成答辩委员 会成员,经研究生院复核同意后,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书;
(三)学位论文;
(四)本细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研究生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申请人 未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当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参 加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负责组织实施。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由 5 名或 7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超过二分之一。预答辩专家组设组长 1 名。专家组成员应在预答辩会举行之前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以及中期考核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预审。博士生的指导教师 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专家组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由 3 名或 5 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或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学位点负责人或具有 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论文作者介绍学位论文情况,重点对创新性成果及关 键性结论进行介绍;
(二)责任导师对研究生的研究情况作介绍;
(三)专家组对学位论文进行质疑或提问,论文作者就所提 问题予以回答;
(四)专家组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关键 性结论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3 种。
(一)预答辩综合评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且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组成员同意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的为合格。研究生应对学 位论文进行完善定稿,并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审阅同意后的论 文可进入学位论文重合率电子检测和评审。
(二)预答辩综合评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但不到三分之二的专家组成员同意为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 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提交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重合率电子检测和评审。
(三)预答辩综合评分未达到 60 分,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的为不合格。预答辩不合 格者,研究生应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须经文字重合率电子检测,检测合格者方可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电子检 测结果的处理按照学校《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隐名方式评审。若论文涉及国家或学术机密,须在提交开题报告的同时提出保密申请,经研究 生院同意后,按保密论文的评审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的具体评审 办法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事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院(学位点)具体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委员和秘书,主席和委员一般由 5 名或 7名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授或 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 2 至 3名校外专家,且博士生导师不少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 由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熟 悉本学科领域的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秘书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 1 名为校外同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人员和秘书名单;
(二)秘书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
(三)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每位硕士学位申请 人的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 15 分钟,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四)宣读评审专家意见及质询问题,答辩人作答。评审专家的质询问题应在答辩前告知答辩人;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会的其他人员向答辩人提问,答辩人回答;答辩人也可逐一记下问题,然后集中回答;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答辩委员会评议学位论文应不公开进行。答辩委员分别对论文答辩情况发表意见, 并由全体委员按照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要求商定论文答辩评语;各答辩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取平均值作为答辩成绩;答辩委员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做出书面决议,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填入《学位申请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答辩结束。
答辩会应有详细的记录及现场摄像,答辩记录也可录音后誊写。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标准,对学位论文的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答辩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者,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虽达到三分之二,但是答辩成绩未达到 60 分以上者,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未通过答辩的,由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论文修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答辩秘书应协助学院、学位点和答辩主席做好论文答辩有关事宜,将论文在答辩前 3 天送交答辩委员审阅,负责领取相关学位材料。同时应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学位审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的,应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定 学位申请及授予学位建议。出席会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人 数应当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会议应对本学院范围内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 一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 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的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为建议授予学位。
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确定后,应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将学位申请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定研究生院报送的学位 申请及授予学位建议。出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人数 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会议应对全校范围内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 位进行投票表决。表决赞成票的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为建议授予学位,学位 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审查是否授予学位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二)被举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有作假行为被核实无误者;
(三)其他不应授予学位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审查学位申请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决定:
(一)在读期间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并未解除;
(二)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错误较多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
(三)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科研实践成果未达到要求者。
(四)其他应暂缓授予学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暂缓授予学位者,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认识深刻,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且其研究生毕业论文达到优秀论文评选条件,或者在校期间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团队参加竞赛排名前二名),或者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团队参加竞赛排名前三名)的,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业绩突出者,自作出暂缓授予学 位决定之日起 1 年以内,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暂缓授予学位者,自作出暂缓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 1 年以内,按学校要求发表了专业学术论文或论文修改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可在作出暂缓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后,申请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 个月。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错授,或发现被授予学位者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后,其学位论文提交网络出版,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保密者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文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